鄂醫保發〔2020〕16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社會預期,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穩崗,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減征范圍:對省內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不含在編制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所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含生育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各地根據統籌地區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實行減半征收。
二、明確減征期限: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征期限為5個月;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征政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明確緩繳政策:各統籌地區在實行減征政策的同時,可繼續實行原已出臺的緩繳政策,也可在減征期限結束后實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各地要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五、各統籌地區要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采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鹗罩е虚L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統籌地區要根據減征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六、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繳費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統籌地區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整政策。
七、減征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減征期限內已按正常費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我省社會保險費退費的有關規定辦理退費或抵繳。
各統籌地區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按要求制定具體辦法并及時組織實施。實施辦法于3月15日前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同,切實履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湖北省醫療保障局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2日